2345首页 » 微信公众号精选 » 【学习与思考】关于派驻纪检组有效履行监督职能的几点思考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上强调指出,强化党内监督,重在日常、贵在有恒。派驻纪检组是党组织设在被监督单位的“哨兵”和“探头”。充分发挥各级派驻纪检组的监督职能,以监督责任的落实促进被监督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派驻纪检组应以注重监督实效为导向,从强化监督主体、突出监督重点、完善监督制度、细化监督手段、提高监督能力、明确监督责任入手,加强驻在部门的有效监督。
注重监督实效
监督实效强调的是监督的实际效果,贯穿于派驻纪检组监督职责履行的全过程。
一是增进监督效力。监督效力是指派驻纪检组在对驻在部门具体事项监督过程中,有效达成监督任务与目标的程度。监督效力的发挥主要取决于两个因素:监督主体与监督事项。派驻纪检组监督主体地位的巩固与强化直接决定着监督任务与目标的有效推行,而整合监督事项、突出监督重点、抓住主要矛盾也是完成监督任务、实现工作目标的有效保障。因此,强化派驻纪检组的主体地位与突出监督重点是增进监督效力的必然要求。
二是提升监督效率。监督效率是指派驻纪检组监督人员在对驻在部门具体事项监督过程中所表现出的执行能力。派驻纪检组建立一套合理完善的制度能够最大化降低在履行监督职能过程中所产生的交易成本,从而减缓、阻隔监督有效推行的“摩擦力”,实现制度效率。此外,派驻纪检组监督手段的细化客观上对监督效率的提升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因此,完善监督制度与细化监督手段是提升监督效率的客观需求。
三是增加监督效益。监督效益是指派驻纪检组监督人员在对驻在部门具体事项执行监督过程中投入与产出的比值,即强调的是监督人员以最小的行政投入获得最佳的监督效果。监督人员作为监督事项的具体执行者,其监督能力的强弱直接制约着对驻在部门的监督效益。此外,监督效益的增加还需要引入问责机制这一外部约束,明确监督责任与问责,从而促使监督人员尽职尽责。因此,提高监督能力与明确监督责任是增加监督效益的关键选择。
强化监督主体
一是保持监督主体的独立性。党的十八大以来,派驻纪检组领导体制逐步由 “双重管理”到 “统一管理”的改革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派驻纪检组的独立性,但是,实践中派驻纪检组与驻在部门仍然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从而制约着派驻纪检组监督效力的发挥。因此,进一步强化监督主体的独立性主要从人权、财权、事权三个方面与驻在部门划分明确的边界,实现真正的独立。
二是树立监督主体的权威性。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七次会议强调:“派驻纪检组是中央纪委纪检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首要职责是监督执纪问责。派驻纪检组要发挥‘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派驻纪检组作为驻在部门的监督主体,与驻在部门的关系仅限于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其监督的权威性直接来源于派出机关。因此,派驻纪检组对驻在部门的权威属于合法化的强制性权威。
三是增强监督主体的专业性。派驻纪检组对驻在部门的监督是一项长期的、系统的、全面的监督,需要组建一支专业化的监督队伍。派驻纪检组对驻在部门的监督属于监督的再监督,而被监督者常常又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无形中增加了派驻纪检组的监督难度。因而,派驻纪检组作为监督主体,还应建立专业化的监督程序、采用专业化的监督工具,增强监督主体的专业性,才能应对日益复杂的监督困境。
突出监督重点
一是对“一把手”的监督。由于各级行政机关的党政“一把手”或部门“一把手”同时具有决策权与执行权,导致“上级监督太远,同级监督太软,下级监督太难”的实际情况时常出现。所以,解决“一把手”监督问题是派驻纪检组对驻在部门有效监督的重点。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是反腐败的核心命题,而将“一把手”权力关进制度笼子又是其中的关键。因此,派驻纪检组要加强制度建设,制定“一把手”权力清单,做到“清单之外无权力”,并建立权力运行的公开机制,确保权力沿着制度的河堤运行。
二是对职责履行的监督。派驻纪检组对驻在部门的监督实质上是对驻在部门公职人员履行职责的监督,而其目的并不只是在于对腐败公职人员的监督与惩治,其根本宗旨在于矫正驻在部门公职人员违法腐败等不良现象,从而促进驻在部门职能的有效发挥。因此,职责履行的监督也是派驻机构监督的重点领域。此外,应建立完善的履职汇报制度,派驻纪检组定期听取与不定期听取驻在部门公职人员的履职汇报,实现对驻在部门公职人员职责履行的动态监督。
三是对用权过程的监督。对于权力运行过程的监督可以随时弥补规章制度的漏洞,发挥监督的补充功能,有效预防权力运行过程中出现的寻租设租行为,提高监督的效率。首先是注重监督的规范性,主要包括监督的制度化和公开化;其次是监督的科学性,主要侧重于运行程序的设计,实现程序控权;最后是监督的系统性,把握用权过程各个环节之间的联系,将其当做是一个整体,不仅注重局部监督,更要注重全局监督。
完善监督制度
一是日常监督程序制度化。完善的日常监督程序制度是派驻纪检组有效履行监督职能的必要前提。日常监督程序可以从事前监督程序、事中监督程序与事后监督程序三个角度进行制度设计。事前监督程序制度化主要包括监督方案的拟定、监督责任的划分、监督标准的设立等制度的确立;事中监督程序制度化主要有人事选拔任用监督程序、资金运行监督程序、行政审批监督程序、职责履行述职汇报程序等制度的建设;事后监督程序制度化主要包括监督结果复核程序、监督结果运用程序等制度的设立。
二是出席列席会议制度化。会议是派驻纪检组对驻在部门进行有效监督的重要媒介之一。派驻纪检组组长一般兼任驻在部门的党委委员或党组成员,出席会议是分内之事。而派驻纪检组其他成员列席会议应该形成制度化:首先在原则上确立驻在部门会议的召开必须有对应派驻纪检组干部列席参加;其次,列席人员保有对会议主题及会议内容的质询权利;再次,建立行政会议列席总结档案制度,作为对驻在部门勤政廉政考评的重要材料依据。
三是勤政廉政评价制度化。勤政廉政制度评价是派驻纪检组通过建立客观、公正、科学的考核机制和职责履行评估机制,针对苗头性问题事先采取有效措施以预防腐败行为的发生。勤政廉政评价制度化建设的关键在于评价指标体系建设,一方面,考核对象和范围划分要体现灵活性,即对领导班子与一般公职人员的考核指标体系要有所区别;另一方面,考核指标项的设置要体现全面性,即指标设置既包括勤政廉政作风考核,也包括驻在部门公职人员职责履行与工作绩效的考核,防止“为官不为”。
细化监督手段
一是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仅有内部监督绝对不够,必须配合有力的外部监督才能有良好效果。派驻纪检组对驻在部门的监督属于内部监督,内部监督的优点在于派驻纪检组具有“派”的权威与“驻”的优势,深入驻在部门内部,能够更加直观地对驻在部门进行监督。此外,派驻纪检组还应重视发挥外部监督的作用,包括群众监督、行业监督、社会舆论监督等。派驻纪检组可以采用问卷调查、个别访谈、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调动外部监督力量,以加强对驻在部门的有效监督。
二是常规监督与灵活监督相结合。各级纪检机关对于履行监督职责建立了一套规范性制度并且一直在完善,派驻纪检组的常规监督要严格按照制度行使监督权。然而,对于不同驻在部门的不同情况,派驻纪检组应在常规监督的基础之上采用灵活多样的监督方式,例如针对常规监督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成立临时应急小组,通过调研、视察、暗访、专题询问等方式查询问题的症结,从而弥补常规监督的不足。
三是全面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全面监督是指派驻纪检组对驻在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公职人员职责履行的监督,其强调的是监督“面”的广度。专项监督则是指派驻纪检组对驻在部门重点领域或特殊事项的监督,其强调的是监督“点”的深度。派驻纪检组既需要全面监督又需要专项监督,只有做到“点面结合”才能保证其监督职能的有效发挥。
提高监督能力
一是知法懂纪能力的培养。“依法监督”是派驻纪检组公职人员履行对驻在部门监督职能的准则,而依法监督的前提是“知法”,因此,派驻纪检组应通过组织学习、定期考核等方式加强监督人员对法的学习与运用能力的培养,确保严格遵照法律法规行事。同时,还要“依纪监督”,纪律挺在法律前面,违法必先违纪,派驻纪检组更要守好关口,对于苗头性、倾向性的违纪问题要及时提醒制止,因此更要培养“懂纪”能力。
二是应急处理能力的培养。派驻纪检组对驻在部门的监督是一项动态的监督过程,客观上要求派驻纪检组公职人员要具备处理突发问题的能力。突发问题处理能力是公职人员在应对突发事件时所表现出来的心理素质、知识水平和管理技能的综合体现。因此,首先要加强培训,增强应对突发问题的知识储备;其次要用于实践,深入调研,锻炼应对突发问题的技能和对突发问题的敏锐性;最后,建立和完善应对突发事件的资源保障体系,为有效发挥派驻纪检组公职人员应对突发问题提供强有力的物质保障。
三是身心抗压能力的培养。派驻纪检组肩负党和人民交付的重任,对驻在部门的有效监督直接关系到权力运行的廉洁与否。因此,在履行监督职能过程中从容应对繁重的工作压力与心理压力也是派驻纪检组公职人员必须培养的能力。一方面通过改善公职人员的工作生活环境,营造积极的氛围;另一方面,通过有针对性的培训与心理疏导,缓解工作中产生的心理压力。
明确监督责任
一是厘清责任清单。有权必有责。党风廉政建设出了问题,党委的主体责任不可推卸,纪委的监督责任也难辞其咎。派驻纪检组作为驻在部门的监督主体对驻在部门负主要监督责任,因此,厘清派驻纪检组的责任清单是派驻纪检组有效履行监督职能的基本前提。责任清单的设置主要围绕驻在部门权力运行的环节制定严格、详尽的责任清单事项,以确保派驻纪检组监督责任的落实。
二是明确责任分工。与责任清单厘清相对应的是责任分工的明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制定实施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制度。因此,一方面派驻纪检组要明确划分与驻在部门党委(党组)的责任分工。另一方面,将监督责任细分到派驻纪检组的具体责任人,并实行“轮岗”制度,以防止监督腐败。
三是责任落实透明。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建立责任落实的透明机制是派驻纪检组监督效益有效发挥的客观要求。责任落实透明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责任清单、责任分工公开透明,接受部门内部与社会公众的广泛监督;二是责任追究的公开透明,从而起到持续的威慑作用,持续释放监督效益。■
责任编辑/王伟峰